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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定期工作平台:http://www.shwshr.com/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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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人事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办。

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定期工作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一)参加对象
    问:哪些人需要参加定期工作?
    答:目前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临床主治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在任职期间应完成定期工作。
   
    (二)工作时限
    问:定期工作期间是否可以外出进修一段时间,回来后进行补足?
    答:定期工作时限为六个月,原则上一次性完成。一般为上半年(1月至6月)和下半年(7月至12月)2批。
   
    (三)工作方式
    问:是否只有急诊和麻醉去医疗急救中心参加定期工作? 
    答:下一级医院缺乏对口专业的临床主治医师,原则上也到医疗急救中心。其中市级和中心城区公立医疗机构的上述人员到市医疗急救中心,郊区公立医疗机构的上述人员到当地的区、县级医疗急救机构。
    问:参加定期工作期间,个人能否利用双休日回原单位工作?
    答:人员在派出期间应全职承担接收单位的工作,除突发事件外,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同时暂停原单位处方权。
    问:各市级医疗机构的派出人员是否只派往挂钩郊区县?
    答:市级医疗机构的临床主治医师,到郊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定期工作,定期工作以对口挂钩单位为基础并统筹供求关系,例如:某专业在闵行区没有需求,但崇明有需求,就存在被统筹至崇明参加定期工作的可能。
   
    (四)工作任务
    问:定期工作期间,医生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定期工作人员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岗位职责,承担岗位任务,履职期间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开展临床带教、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形式重点帮助接收单位培养专业技术骨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条件允许的可开展适宜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活动。
   
    (五)工作保障
    问:定期工作期间,医生薪酬和福利有保障吗?
    答:根据文件精神,派出单位应保证定期工作人员在定期工作期间的薪酬和基本福利待遇,按同类人员的水平支付。接收单位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工作,为定期工作人员提供基本饮食、住宿等生活保障,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六)其他事项
    问:定期工作期间能否请假,是否会影响最终的考核结果?
    答:定期工作人员在定期工作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经接收单位同意;对连续请假超过5天,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还需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若实际服务时间少于120个工作日的,考核鉴定不得为合格。
    问:参加援外医疗队工作,为期2年者,是否还需要参加定期工作?
    答:凡参加援外医疗队、援疆、援藏、援滇等国家部委和市级层面对口支援医疗任务,在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视作完成定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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