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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水过少的治疗原则

羊水过少的治疗原则

1.早、中期妊娠,发现羊水过少,从优生角度来看,以终止妊娠为宜。

2.妊娠28~35周,发现羊水过少,而B超未发现明显胎儿畸形,给予改善胎盘回圈,羊膜腔内注液治疗,以增加宫内羊水量。

3.凡妊娠35周以上,发现羊水过少,经处理后,羊水量未见增多,在排除胎儿畸形后,应终止妊娠,产程中严密观察,遇有宫内窘迫者,应予给氧,如短期内经阴道不能结束分娩者,则以剖宫产结束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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